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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

国信发〔2016〕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推动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是指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按照工作职责,针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


  第三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简便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第五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办理:


  (一)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交办的;


  (二)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


  (三)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的;


  (四)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简易办理的。


  第六条 信访事项是否适用简易办理,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决定,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提出简易办理建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对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不具备直接转送条件的,各中间层级单位应当依次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完成转送。


  第八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以当即决定的,应当当即告知信访人。


  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受理告知书的,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信访人。告知情况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九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当即出具处理意见。


  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处理意见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答复信访人。答复情况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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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信访工作的指导意见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6-3-23)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12-25)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 中央政法委(2015-11-9)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 商务部办公厅(2015-9-30)
·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 民政部(2015-2-16)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抓好工作落实的办法 / 国家信访局(2015-2-15)
·国家信访局信访理论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信访局(2015-2-13)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 国家信访局(2017-7-12)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教育部(201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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