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3)
(四)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
(五)民政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民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投诉的违法行为
业务类别
1
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行为
民间组织管理
2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行为
3
社会团体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为
4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5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6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7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8
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9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10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行为
11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
12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13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行为
14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行为
15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16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17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18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19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20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21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的行为
22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
23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行为
24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25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行为
26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行为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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