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
五、落实监管责任
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一)落实部门监管责任。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后续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并按照商业原则独立审贷,不得违规发放贷款或仅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贷款申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持续组织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等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年度监管报告发布制度,并加强对下级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先进经验。
(二)明确地方监管责任。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谁承接、谁监管”的要求,强化权力下放后的监管意识,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各省级政府要加强指导监督,逐级明确承接方的监管责任及监管措施。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区域污染物行业排放总量、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将其作为监管的依据和重要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并通过开展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加强培训和经验交流,强化对基层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规范。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基层监管力量,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保障监管经费,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
六、创新监管方式
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一)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在平台上建设项目申报、在线办理、监督管理、电子监察等四类应用系统,实现有关部门的横向联通,以及有关部门到地方各级政府的纵向贯通,逐步实现非涉密投资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
(二)建立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对申请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相关手续的投资项目,由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即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三)建立监管联动机制。有关部门要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部门间网络联通和信息共享。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规划许可、环评(海洋环评)审批、用地(用海)审批、取水许可等手续。对于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对接,实现平台信息与统计信息相互衔接和共享。
(四)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在线备案制度。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登录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通过项目代码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的内容指引和通用格式,便于项目单位在线报备。有关部门要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信息等服务。对于未及时报备信息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以适当方式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七、健全约束惩戒机制
利用多种渠道和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信用记录在监管中的作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强化监督执法和信息公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和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建设、审计及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执法手段,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参与监督,不断扩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渠道,并将监管信息和处罚结果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便于其他部门及时跟进监管。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信息外,相关部门的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二)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的、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列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异常信用记录分为一般异常信用记录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对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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