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2)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农村水利司建立农村水利项目对口分片联系督导检查机制,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确定督导检查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地要积极开展自查,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市、县负责实施的农村水利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稽察、审计、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账销号。
第十五条 对于月调度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前期工作滞后、资金不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建设进度慢等问题较多的,将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审批和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项目,商国家有关部门及时调整当年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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