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3)
(5)牵引变电所接地设施。
(6)变配电硐室应急照明设施。
(7)地面建筑物防雷设施。
14.通风和空气预热及制冷降温。
(1)主通风机的反风设施和备用电机及快速更换装置。
(2)辅助通风机。
(3)局部通风机。
(4)风机进风口的安全护栏和防护网。
(5)阻燃风筒。
(6)通风构筑物(含风门、风墙、风窗、风桥等)。
(7)风井内的梯子间。
(8)风井井口和马头门处的安全护栏。
(9)严寒地区,通地表的井口(如罐笼井、箕斗井、混合井和斜提升井等)设置的防冻设施;用于进风的井口和巷道硐口(如专用进风井、专用进风平硐、专用进风斜井、罐笼井、混合井、斜提升井、胶带斜井、斜坡道、运输巷道等)设置的空气预热设施。
(10)地下高温矿山制冷降温设施,包括地表制冷站设施、地下制冷站设施、管路及分配设施等。
15.排水系统。
(1)监测与控制设施。
(2)水泵房及毗连的变电所(或中央变电所)入口的防水门及两者之间的防火门。
(3)水泵房及变电所内的盖板、安全护栏(门)。
16.充填系统。
(1)充填管路减压设施。
(2)充填管路压力监测装置。
(3)充填管路排气设施。
(4)充填搅拌站内及井下的安全护栏及其他防护措施(包括物料输送机和其他相关设备、砂浆池、砂仓等的安全护栏及其他防护措施)。
(5)充填系统事故池。
(6)采场充填挡墙。
17.地压、岩体位移监测系统。
(1)地表变形、塌陷监测系统。
(2)坑内应力、应变监测系统。
18.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1)监测监控系统。
(2)人员定位系统。
(3)紧急避险系统。
(4)压风自救系统。
(5)供水施救系统。
(6)通信联络系统。
19.消防系统。
(1)消防供水系统。
(2)消防水池。
(3)消防器材。
(4)火灾报警系统。
(5)防火门(除前面所述之外的防火门)。
(6)有自然发火倾向区域的防火隔离设施。
20.防治水。
(1)中段(分段)或采区的防水门。
(2)地下水头(水位)、水质、中段涌水量监测设施。
(3)探水孔、放水孔及探放水巷道,探、放水孔的孔口管和控制闸阀,探、放水设备。
(4)降雨量观测站。
(5)在有突水可能性的工作面设置的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设施。
21.崩落法、空场法开采时的地表塌陷或移动范围保护措施。
22.水溶性开采。
(1)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处(井口、卤池、取样阀等)采取的防毒措施。
(2)井口的防喷装置。
(3)排水和防止液体渗漏的设施。
(4)地面防滑措施。
(5)井盐矿山设立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监测系统。
(6)地表沉降和位移的监测设施。
(7)不用的地质勘探井和生产报废井的封井措施。
23.矿山应急救援设备及器材。
24.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25.矿山、交通、电气安全标志。
26.其他设施。
(1)排土场(或废石场)安全设施参见露天矿山相关内容。
(2)放射性矿山的防护措施。
(3)地下原地浸出采矿:监测井(孔)、套管、气体站安全护栏、集液池、酸液池及二次缓冲池安全护栏、事故处理池和管路。
三、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一)基本安全设施。
1.露天采场。
(1)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
(2)运输道路的缓坡段。
(3)露天采场边坡、道路边坡、破碎站和工业场地边坡的安全加固及防护措施。
(4)溜井底放矿硐室的安全通道及井口的安全挡车设施、格筛。
(5)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体或矿段。
(6)边坡角。
(7)爆破安全距离界线。
2.防排水。
(1)河流改道工程(含导流堤、明沟、隧洞、桥涵等)及河床加固。
(2)地表截水沟、排洪沟(渠)、防洪堤、拦水坝、台阶排水沟、截排水隧洞、沉砂池、消能池(坝)。
(3)地下水疏/堵工程及设施(含疏干井、放水孔、疏干巷道、防水闸门、水仓、疏干设备、防水矿柱、防渗帷幕及截渗墙等)。
(4)露天采场排水设施,包括水泵和管路。
3.铁路运输。
(1)运输线路的安全线、避让线、制动检查所、线路两侧的界限架。
(2)护轮轨、防溜车措施、减速器、阻车器。
4.带式输送机系统的各种闭锁和电气保护装置。
5.架空索道运输。
(1)架空索道的承载钢丝绳和牵引钢丝绳。
(2)架空索道的制动系统。
(3)架空索道的控制系统。
6.斜坡卷扬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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