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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粮检[201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5年4月1日

附件: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

  社会资本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国家粮食仓储设施的重要补充。为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现就规范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主体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在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临时收储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通过制度保障规范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行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成国家宏观调控任务。

  本意见所指政策性粮食,包括国家临时储存(备)粮、最低收购价粮,不包括中央储备粮。符合条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等中央粮食企业集团直属企业可作为承租企业租仓收储。

  (二)承租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必须派人直接收购、保管,承担收储义务、收储费用和收储责任,对粮食和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对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储粮安全、生产安全和销售出库负全部责任。

  (三)中储粮总公司及受其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央粮食企业要正确处理防范管理风险与方便种粮农民售粮的关系,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不得因收储库点不足出现农民卖粮难。

  (四)以县为单位,只有在当地符合条件的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仓容仍不能满足收储需要时,承租企业才能租赁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社会仓容。受委托的中央粮食企业要按政策规定控制租仓储粮规模。

  (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承租企业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业务指导,强化对租赁库点收购、储存和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储粮安全隐患和管理风险。

  二、资格审核和确认基本流程

  (六)出租企业(租赁库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在有效期内。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手续,按规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2.企业资信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其中,承担过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企业,未发生过违规违纪、拖延阻挠出库等行为);无较大及以上储粮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列入工商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企业,不得作为租赁库点。

  3.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纠纷。企业无其他对外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农发行贷款抵、质押除外),资产无其他法律风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拥有拟出租设施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且使用权剩余期限不短于拟租赁时限,原则上不短于3年。

  5.出租企业必须是资产所有者,不得是转租单位。

  6.拟出租的仓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报建和验收手续齐全。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用于出租仓容规模一般在1万吨以上;配备烘干设施(东北地区),除配备大吨位汽车衡(称重能力30吨以上)外同时配备可移动式磅秤,不少于2套输送设备,清杂整理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具备粮食水杂、等级和储存品质等检验设备;配备与预计收购数量相当的机械通风和电子检温等粮情检测能力;能够为承租方提供正常工作、生活条件。

  7.租赁库点所处位置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于低洼易涝、行洪区,库区及周边1千米内无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和污染源;库区封闭,院内布设监控设施,实现监控全覆盖且功能正常;仓储设施设备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消防、用电、排水及建设手续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8.优先使用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社会粮食仓储设施和2014~2015年国家资助建设的社会粮食仓储设施。

  (七)承租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开展政策性粮食租仓收储的管理能力。粮食收购、销售出库期间向每个储粮库点派出不少于5名在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租赁库点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检斤、票据复核、粮款结算等关键环节的业务;检化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且人员数量应与收购粮食数量相匹配。储存保管期间按每万吨粮食不少于1人,且每个储粮库点不少于5人的标准直接派出包括仓储、安全等职能的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粮食保管。承租企业应于收储工作启动前将向租赁库点派出的工作人员名单及其岗位职责等情况报租赁库点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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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2010年度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 国家粮食局(2010-10-9)
·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企业粮食仓储工作的通知 / 国家粮食局(2008-5-27)
·国家粮食局关于深化粮食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粮食局(201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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