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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

  2.开展租仓收储活动一般不得跨地(市)行政区域,同一年度不得与其他承租企业在同一库点开展租仓收储活动。对特殊情况需跨地(市)承租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确定。

  3.承租企业名单由受中储粮公司委托的中央粮食企业集团总部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报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应于收购启动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八)租仓收储库点的确认流程

  1.符合第六条规定拟出租企业自愿向承租企业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承租企业要对拟出租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将调查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3.承租企业应将公示无异议的拟出租企业名单报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委托的中央粮食企业直属企业报集团总部)批准的同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承租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和审核等情况进行监督。

  4.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对承租企业上报的拟出租企业的合规情况共同把关,并将确定的拟出租企业名单抄送出租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承租企业方可开展租仓储粮业务。在租仓收储过程中,承储企业应优先选用资信良好的出租企业长期从事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

  三、租仓储粮管理要求

  (九)租仓收储必须是承租企业直接收购、保管,直接对售粮农民结算,不准假租仓实委托,不准收转圈粮或提前收购就地划转。租赁库点启动前必须空仓验收并留取影像资料。销售时承租企业按交易细则规定直接对竞买人出库。

  (十)承租企业负责租赁库点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等日常管理,统计报送工作,收储资料凭证保管工作。承租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政策性粮食分库点收购进度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租企业应通过围栏等方式对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避免与出租企业的自营业务发生交叉。

  (十一)启用租赁库点前,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粮食入仓储存后,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签订粮权确认书作为租赁合同附件,并将粮权确认书复印件悬挂于仓房内;也可采取悬挂、喷涂醒目标识等措施公示粮权。出租企业有义务配合承租企业履行向当地金融机构备案、公证部门公证等措施对租仓收储的粮食进行确权,并不得用于抵押、质押。

  (十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安全保粮的需要,对承租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的费用标准商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农发行省级分行提出规范性意见,明确全省统一的最低费用指导标准,供租赁双方参照执行。承租企业不得与出租企业再签订与租赁合同内容相抵触的补充协议。承租企业应将租赁合同、实际租赁费用等情况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

  (十三)地方政府按照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临储粮政策有关要求,承担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管职责,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秩序。承租企业和出租企业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有效监管下开展政策性粮食租仓收储工作。

  (十四)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承租企业的收储和出库等行为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职责。地方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各自职责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五)农业发展银行对贷款企业租仓收储粮食资金规范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对问题贷款企业采取相应信贷制裁措施。

  (十六)承租企业上级单位负责对承租企业落实租仓收储库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导整改。对租仓收储库点发生储粮风险损失的,承租企业上级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

  (十七)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粮权确认书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承租企业和出租企业之间出现经济纠纷,经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无效的,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违规行为处理

  (十八)承租企业或出租企业出现违约,应首先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十九)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承租企业上级管理单位,对承租企业出现以下行为的,应立即责成承租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储粮安全、管理规范、生产安全,对拒不执行的可以采取行政或经济处罚,承租企业上级管理单位应组织将储粮调出或安排拍卖出库。

  1.租赁库点存在储粮安全、生产安全隐患;

  2.承租企业未严格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和储存期间质量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3.承租或出租企业资料弄虚作假;

  4.承租或出租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第六、七条规定;

  5.租赁库点发生影响政策性粮食安全储存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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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2010年度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 国家粮食局(2010-10-9)
·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企业粮食仓储工作的通知 / 国家粮食局(2008-5-27)
·国家粮食局关于深化粮食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粮食局(201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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