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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3)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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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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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工商总局 知识产权局 版权局等(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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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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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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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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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 /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财政部 人力资...(20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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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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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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