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信访理论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信办发〔2015〕6 号,2015年2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信访理论研究工作,加强信访理论研究项目管理,形成良好的研究机制,以更好地为信访工作实践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理论研究项目,是指国家信访局确认立项的信访理论研究项目。
第三条 信访理论研究项目管理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信访工作中重大理论及实践问题为研究方向,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注重成果转化,促进信访理论繁荣发展,更好地为信访工作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条 设立“国家信访局信访理论研究项目办公室”(简称“项目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国家信访局研究室承担,负责信访理论研究项目的规划、管理、推广等工作,研究室法规处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项目办公室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当年信访理论研究项目课题。
第六条 信访理论研究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指课题紧密结合信访工作制度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有重要学术价值,同时对信访工作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研究项目。其中特别重要的,列为重大项目。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年。一般项目研究时间为6个月至1年。
第七条 信访理论研究项目面向全国,采取公开申报和委托研究两种方式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部分重要研究课题以委托的方式,单独立项,进行研究。其他研究课题均采取公开申报方式。
第八条 信访理论研究项目自项目办公室印发申请通知及项目指南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期限一般为1个月。
第九条 申请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申请一般项目,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项目负责人只能申请1个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课题申请。课题组成员最多能参加2个项目的申请。
申请项目的课题组全体成员必须从事项目的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十条 申请信访理论研究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并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签署意见,并承诺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请材料寄送国家信访局研究室。
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本年度申请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申请资格。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一条 信访理论研究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委员会组长由国家信访局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国家信访局局、司领导及局外专家组成,专家由项目办公室通过遴选确定。
第十二条 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信访理论研究项目立项的评审。
(一)资格审查。国家信访局研究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专家评审。
(二)专家评审。国家信访局研究室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由评审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过充分讨论协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课题。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三)项目办公室审批。国家信访局研究室对拟立项课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报项目办公室审批。
(四)下发立项通知。项目办公室向被批准立项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寄发立项通知书。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获得立项的项目负责人转交立项通知书。
第十三条 信访理论研究项目立项实行“不结项、不立项”原则。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研究项目的单位不能申请新项目;在研信访理论研究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立项通知书要求填写回执,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回执寄送国家信访局研究室。项目办公室收到回执后,履行财务报批手续,由国家信访局财务部门将项目经费划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信访理论研究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课题均预留30%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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