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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信访理论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

第十八条 信访理论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研究进度、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保质完成项目研究。

第二十条 项目办公室对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以了解和确保研究的进度和质量。

(一)国家信访局研究室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发重点项目中期检查通知。

(二)重点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中期检查报告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信访局研究室。

第二十一条 信访理论研究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项目负责人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在中期检查阶段向国家信访局研究室提交书面申请。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增补课题组成员或调整课题组成员排序。

(二)变动项目名称。

(三)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四)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五)项目延期完成。

项目立项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研究时间,可以提出延期结项申请,经批准后执行。项目一般只批准一次延期申请。

(六)撤销项目。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六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二条 信访理论研究项目采用专家评审验收的方式进行结项。

第二十三条 申请结项项目须按照立项申请书的设计完成研究任务,确保学术质量。项目完成后按照以下程序予以结项:

(一)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后应填写《结项申请书》,并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项申请。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研究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结项材料是否齐全、编写格式是否合乎标准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科研管理部门公章。

(三)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将审查合格后的结项材料报送项目办公室。

(四)报送项目办公室的材料应包括:

1.结项申请书一份。

2.研究成果(专著、论文或研究报告)一式三份。成果字数一般要求2万字以上。研究成果为论文或研究报告的,编写格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UDC001.81 GB7713-87)执行。

3.结项摘要两份。一份600字,主要内容是研究成果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供报国家信访局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参阅;一份4000字,供编辑出版《国家信访局信访理论研究成果汇编》使用。摘要编写格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摘编写规则》(UDC014.1/5(083.73)GB6447-86)执行。

项目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内容包括研究成果和两份摘要。电子文档用电子邮件形式或刻录光盘随结项材料一同提交。

(五)项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结项评审,确定项目结项等级。

(六)信访理论研究项目结项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级别。验收时被评定不合格的项目,允许课题组在6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结项。

(七)经评审予以结项的,项目办公室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寄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验收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项目予以撤销: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经中期检查仍未启动的项目。

(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四)第一次结项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结项,仍未能通过。

(五)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六)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七)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批准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八)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九)其他违反信访理论研究相关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被撤销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本年度申请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本年度和下一年度申请资格。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返还资助经费。

第七章 成果宣传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信访局和各研究单位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信访理论研究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信访工作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信访理论研究项目成果,在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国家信访局信访理论研究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信访局适时对信访理论研究项目成果进行评选,对优秀成果适当予以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信访局研究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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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及增加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和知识产... / 最高人民法院(2012-4-11)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9-26)
·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理论研究的意见 / 全国妇联(2000-1-28)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 / 国家信访局(201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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