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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

  (二)定期组织评选。

  对拟采用PPP模式的水污染防治项目,由当地环境保护、财政部门组织编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具体应包含项目实施内容、产品及服务质量和标准、投融资结构、财务测算与风险分析、技术及经济可行性论证、合作伙伴要求、合同结构、权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政府支持方式、配套措施等。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每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评选工作,从中选择部分优质项目予以推介。各地可自愿上报。

  (三)加大评价及监管力度。

  地方各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积极统筹协调,研究建立议事协调及联审机制,有力有序推进。省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对PPP项目的实施监督机制。

  五、保障机制

  (一)市场环境建设。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规范项目合作伙伴选择程序,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机制。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行业监管和质、价监督。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完善咨询中介市场。完善付费机制,鼓励采用第三方支付体系。

  (二)资金支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运用水污染防治专项等相关资金,优化调整使用方向,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对PPP项目予以适度政策倾斜。水污染防治PPP项目有关财政资金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综合采用财政奖励、投资补助、融资费用补贴、政府付费等方式,支持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实施落实。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前补助”向“后奖励”转变。鼓励社会资本建立环境保护基金,重点支持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

  (三)融资支持。

  地方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着力支持PPP项目融资能力提升,尽快建立向金融机构推介PPP项目的常态化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为相关项目提高授信额度、增进信用等级。健全社会资本投入市场激励机制,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环境金融服务创新,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及特许权协议项下收益质押担保融资,探索开展污水垃圾处理服务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融资。

  (四)配套措施。

  各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履行责任,加强监管,切实提高水污染防治能力水平,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实行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推广第三方绩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和项目后评价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领域特许经营管理制度,降低准入门槛,清理审批限制,拓宽社会资本进入渠道。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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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5-4-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4-1-14)
·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2012-5-16)
·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 / 国务院(2011-10-10)
·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2015-4-20)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2015-7-9)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6-12-11)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20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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