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2)
第十五条 督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廉政准则和工作纪律,认真执行督查程序和标准。
被督查地区和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陪检人员、车辆数量等。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被督查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督查意见书(或通报)提出的整改要求,在接到督查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组织督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组织督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整改情况可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根据督查结果,对管理严格、市场秩序规范、项目实施良好的可给予表扬;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市场督查所涉及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将全年公路建设市场各类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行业管理和项目管理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督查中发现问题多、性质严重的地区、项目和有关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年度督查工作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年度督查情况,以及在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或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督查工作需要,落实责任单位、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督查工作效果。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则,制定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交公路发〔2012〕210号)同时废止。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附件.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glj/201504/P02015043032122097919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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