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结题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2)
资格。
第十九条对经过限期整改仍未通过验收而终止执行的项目,取消有关项目实施机构或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请基金赠款的
资格,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向社会公告。违反财务纪律的,将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项目组织申报单位开展项目验收所需费用由赠款项目预算支出。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每年应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报告赠款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