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6〕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薪酬是吸引人才、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大多数社会组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以岗位为基础的薪酬管理制度。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五险一金”制度不断推广,各类补充保险积极探索。但从总体上看,尚未形成与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相适应的薪酬管理体系。目前,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薪酬水平总体偏低,缺乏激励,吸引力不足。正常的薪酬增长机制有待建立,职业上升空间亟待拓宽。一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存在分配不公平、发放不规范等问题,有的甚至还存在有法不依现象。薪酬问题已成为近年来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反映最集中最突出的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及薪酬改革的有关精神,为引导社会组织合理确定从业人员薪酬水平,改进薪酬管理,建立健全薪酬水平正常增长机制,以更加有力的举措建设一支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的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的专业人才队伍,现就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改革发展这个大局,服务于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这个主题,以岗位绩效为导向,以规范化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薪酬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体系。
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公平相协调,使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既有平等参与机会又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不断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按照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承担的责任和履职的差异,做到薪酬水平同责任、风险和贡献相适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薪酬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合理确定薪酬标准
社会组织对内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权,其从业人员主要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薪酬一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构成。
基础工资是从业人员年度或月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社会组织自身发展情况、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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