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3)
三、优化配套支撑体系
(十一)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的力量和作用,建立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制度,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对守信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政策,对失信主体加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的约束和惩戒,营造诚信经商的社会信用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构建知识产权经营体系和交易平台,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二)改革市场监管模式。制定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要求相适应的服务业六大重点领域扩大开放清单,建立平等规范、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增强准入管理的便利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分类风险管理机制,注重风险监测和预警,完善举报投诉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十三)创新高端人才聚集机制。加大对服务业六大重点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请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由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快速办理。对服务业六大重点领域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进度。鼓励外籍高端人才在京创业,优化外籍人员在中关村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审批流程,积极推动与国际接轨的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十四)加大金融保障力度。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加快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程序,在中关村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支持在京企业抓住境外并购的有利时机,迅速获取国际市场资源,掌握高精尖技术,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鼓励服务业企业广泛参与国际并购重组活动,帮助企业拓展适合国际市场规则的融资渠道和方式。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对在京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逐步允许在京注册的服务业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满足经营需要,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力度。
(十五)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优势,进一步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推动服务业六大重点领域以及中关村示范区软件园、生命科学园、动漫园等特殊功能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保税仓库。试点简化生物医药研发所需特殊物品出入境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对会展、拍卖等服务业企业所需国际展品、艺术品等的监管模式创新,提高通关便利。
附件2
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开放措施
重点领域
涉及
行业
限制禁止项目
法律依据
开放措施
科学技术服务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其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应提供两项及以上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一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完成的;申请资质升级,应提供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有两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 对区域内为北京市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由中方控股。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0号) 外商投资飞机维修项目取消中方控股的限制。
文化教育服务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允许港澳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其他外商投资者仅限合资、合作经营,且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内地合作者拥有经营主导权。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在北京市域范围内提供服务。
金融服务
金融业 限制外商投资银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金融业 限制外商投资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允许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0%)。
商务和旅游服务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港澳服务提供者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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