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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应具有中国国籍。 《关于印发〈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的通知》(财会〔2012〕8号) 允许符合条件的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除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只能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出资比例不超过49%。
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为30万美元。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原人事部令第5号)、《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原人事部令第8号) 在中关村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最低注册资本金由30万美元降低至12.5万美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旅游的业务,但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在扩大中外合资旅行社开展出境旅游业务试点中,支持在京设立并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游业务。
健康医疗服务
卫生和社会工作 1.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2.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
3.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的,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令第11号) 逐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调整审批权限,便利投资者申报。
深化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确立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简化境外投资核准程序,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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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2-12-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08-3-13)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07-3-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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