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砍伐、樵采、开垦、放牧、采药、狩猎、勘探、开矿和滥用水资源等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
(三)未经批准,禁止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第十五条 确需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核”的行政许可要求,报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
经国家林业局同意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试点建设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统一划定为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由国家林业局公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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