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11)
(九)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一级分行的,由其总行向升格后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二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分行的,由其总行或一级分行向升格后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五十二条 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升格机构经营情况良好;
(二)拟升格机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拟升格机构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拟升格机构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人应当是商业银行分行或总行。银监局所在城市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所在地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节变更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节 境外机构变更
第五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升格、变更营运资金或注册资本、变更名称、重大投资事项、变更股权、分立、合并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事项,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拟从事的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投资额占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5%以上的股权投资事项。
第五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事项应当向银监会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事项应当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向总行所在地银监局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五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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