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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3)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

(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能按期筹建的,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能按期筹建的,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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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0-1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12-2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1-12)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9-2)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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