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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9日




相关法规: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部等(2006-6-19)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1-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7-6-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      (2018-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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