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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3)
  四、组织实施
  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协调机制,解决本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本方案由登记管理部门会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按照不同领域分期分批实施。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本方案实施前,有关部门要做好制定统一代码标准、改造注册登记系统、预赋和分配码段等工作。推动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条例,形成实施统一代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代码,以及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均不收取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

  附件: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构成



附件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构成

代码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代码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说明 登







1
位 机





1
位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 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9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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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 国务院(2014-6-14)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 / 国务院(2012-7-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07-4-1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07-3-23)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 民政部办公厅(201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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