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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办函〔201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组织:  

  为完成国务院关于2017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进多证合一的任务部署,实现全国各级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转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成存量代码赋码

  对2016年1月1日前成立的社会组织,按原组织机构代码进行存量代码转换;若存量代码信息不清,以社会组织实际持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准;若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可让该组织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后,直接赋予新码。各级民政部门不迟于2017年4月底前完成该项任务,并将电子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二、完成代码信息回传

  按照“一个库、一张网、一条路径”回传原则,民政部牵头建成全国社会组织统一代码信息系统,各级民政部门通过网页登陆或系统对接方式,在线完成信息填录、报送、查询、汇总、打印等功能应用,实现数据自动回传。民政部分类、分批次部署使用;各地应于3月底前与部商定部署方案,6月底前完成覆盖区县的账号分发、人员培训、在线填报、数据导入以及基本条件保障等工作。下半年全国数据集成后,由部直接回传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反馈地方,减轻地方层层上报、多头报送负担。全国系统运行前,各地仍按原有路径、字段要求回传数据。

  三、完成证书换发

  2018年1月1日起,社会组织原机构代码证、未加载统一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失效,办理银行开户、车辆购置、税务登记等一系列手续,必须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新登记证书。各地要通过文件、会议、电话、短信、网站公告、微信群等方式广而告之,督促社会组织主动换领证书,强调证书换发的国家强制性和多证合一的紧迫性、便利性;要通过社会组织年检、变更登记、评估等时机换发新证,不得收取证书换发费用。各社会组织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新证换领。对于逾期未领证书的社会组织,加强催告;对其中多年不参加年检、联系不上的“僵尸组织”,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纳入社会组织信用管理。

  四、推广统一代码使用

  统一代码是社会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社会组织要自觉加强使用;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质检等部门,树立和保障统一代码使用的权威性,引导社会组织尽快使用统一代码。倡导社会组织在其网站、杂志、文件、宣传品及负责人名片等载体上展现本组织统一代码,以便公众登陆社会组织查询平台(全国查询平台的官网为cx.chinanpo.gov.cn,官微为“中国社会组织动态”)进行真伪甄别。

  五、加强沟通协调与督促检查

  民政部加强技术保障与业务指导,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月报、督查机制,并将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纳入今年各地社会组织工作评估范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逾期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各省级民政部门推进本级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的同时,要主动与信用体系牵头部门、代码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对地市、区县工作督导、通报与数据汇总,加快统一代码信息系统应用覆盖,助推形成全国社会组织法人库的预备库。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民政登记审批窗口,要认真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将统一代码制度实施纳入今年工作部署,及时、耐心解决社会组织换码换证遇到的问题,着力提升工作效能与群众满意度,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顺利实施。

  

  民政部办公厅

   2017年3月23日

相关法规:
·关于已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理方式的通知 /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2016-2-2)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民政部办公厅(2015-12-30)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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