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生态文明奖评选表彰办法(暂行)》的通知(2)
第十三条评委会秘书处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中国生态文明网、中国环境报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名单及主要事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实名投诉和举报问题,评委会秘书处责成推荐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评委会秘书处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调查问题属实、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取消候选资格。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不属实的,由评委会秘书处将名单报环境保护部。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按程序进行审议,确定中国生态文明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并公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中国生态文明奖颁奖表彰活动。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五条在评选活动中,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和有行贿、受贿行为,或推荐材料严重失实的,经查实,取消候选者的评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撤销其荣誉证书和奖牌,追回颁发的奖金。
第十六条参与中国生态文明奖评选活动的评委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廉洁自律要求,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准则和规定。在评选活动中,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评选表彰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参加评选的集体、个人及相关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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