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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生态文明奖评选表彰办法(暂行)》的通知(2)
第十三条评委会秘书处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中国生态文明网、中国环境报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名单及主要事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实名投诉和举报问题,评委会秘书处责成推荐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评委会秘书处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调查问题属实、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取消候选资格。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不属实的,由评委会秘书处将名单报环境保护部。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按程序进行审议,确定中国生态文明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并公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中国生态文明奖颁奖表彰活动。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五条在评选活动中,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和有行贿、受贿行为,或推荐材料严重失实的,经查实,取消候选者的评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撤销其荣誉证书和奖牌,追回颁发的奖金。
第十六条参与中国生态文明奖评选活动的评委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廉洁自律要求,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准则和规定。在评选活动中,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评选表彰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参加评选的集体、个人及相关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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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5-4-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2014-6-23)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4-3-10)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试行)》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14-1-17)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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