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4号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毕井泉
                             2015年6月29日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 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启 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 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应当予以明确。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10-12)
·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1-20)
·关于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9-30)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7-14)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10-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11-4)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 国务院(2015-12-17)
·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7-11-1)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