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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

  【案件结果】

  201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马世龙核准追诉决定。2014年11月5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马世龙犯抢劫罪,同时考虑其具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马世龙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要旨】

  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仍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强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五十条。


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核准追诉案

  【关键词】

  核准追诉 情节恶劣 无悔罪表现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丁国山,男,1963年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

  犯罪嫌疑人常永龙,男,1973年生,辽宁省朝阳市人。

  犯罪嫌疑人丁国义,男,1965年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

  犯罪嫌疑人闫立军,男,1970年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

  1991年12月21日,李万山、董立君、魏江等三人上山打猎,途中借宿在莫旗红彦镇大韭菜沟村(后改名干拉抛沟村)丁国义家中。李万山酒后因琐事与丁国义侄子常永龙发生争吵并殴打了常永龙。12月22日上午7时许,丁国山、丁国义、常永龙、闫立军为报复泄愤,对李万山、董立君、魏江三人进行殴打,并将李万山、董立君装进麻袋,持木棒继续殴打三人要害部位。后丁国山等四人用绳索将李万山和董立君捆绑吊于房梁上,将魏江捆绑在柱子上后逃离现场。李万山头部、面部多处受伤,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

  案发后丁国山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潜逃。莫旗公安局当时没有立案手续,也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2010年全国追逃行动期间,莫旗公安局经对未破命案进行梳理,并通过网上信息研判、证人辨认,确定了丁国山等四名犯罪嫌疑人下落。2013年12月25日,犯罪嫌疑人丁国山、丁国义、闫立军被抓获归案;2014年1月17日,犯罪嫌疑人常永龙被抓获归案。2014年1月25日,莫旗公安局通过莫旗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对丁国山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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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9-1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2-20)
·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5-27)
·关于印发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11-15)
·关于印发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1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5-11-19)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12-30)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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