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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经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2010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
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规范司法办案的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办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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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5-11-19)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 / 最高人民法院(2015-6-2)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9-1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2-20)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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