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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安监总厅统计〔2015〕64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7月13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国务院授权或委托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工作适用本程序。

一、事故调查准备

(一)信息接报及处置。

1.办公厅(总值班室)接到特别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报告办公厅负责人;按照响应程序通知相关司局及应急指挥中心做好赴现场准备工作。

办公厅(总值班室)负责起草《安全监管总局值班信息》,经总局领导审签后,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报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工作组赶赴现场。

2.办公厅(总值班室)根据总局领导指示,组织、联系赴事故现场有关事宜;通知相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和相关技术支持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由总局领导率队赴事故现场。如需专家参与,由相关业务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邀请专家名单并负责通知专家赶赴现场。

(三)提出立案调查建议。

3.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初步确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提出立案调查建议和事故调查组组成建议。办公厅起草建议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立案调查的请示,附事故调查组建议名单,经总局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国务院。

二、事故调查和结案

(四)成立事故调查组。

4.国务院批复同意后,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宣布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成立,部署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包括工作纪律)。同时,研究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5.事故调查有关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直接负责;相关业务司局或事故调查组综合组负责草拟新闻通稿,报事故调查组组长审核后由人事司(宣教办)组织发布。

(五)开展事故调查。

6.事故调查组可设技术组、应急评估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和综合组。

技术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技术组内可设专家组);应急评估组负责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可与技术组或管理组合并工作);管理组负责事故管理方面的原因调查和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初步责任认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责任追究组负责事故责任追究工作,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报事故调查组审议;综合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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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9-2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11-2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意见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6-8)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1-1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2-12-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7-1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程序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5-7-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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