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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22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以外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和监督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权、委托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统称事故调查组),分级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第七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说明;

(二)现场勘查;

(三)查阅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八条 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分别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事故调查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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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5-2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11-2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意见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6-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2-12-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7-1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5-7-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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