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服务经济转型升级面向行业企业开展职工继续教育的意见(4)
(十七)发挥职业院校主体作用。职业院校作为独立法人,是市场主体之一,享有办学自主权,要深入研究市场需求,回应社会关切,注重人才培养培训质量,提高服务区域产业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把开展职工继续教育作为职业院校的重要任务,继续教育的软硬件与全日制在校生学历教育的软硬件要兼顾。坚持市场性与公益性相结合,教育培训价格由供需双方依法协商确定。
(十八)完善有关评价考核制度。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职工继续教育工作,将其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学校领导班子中有专人负责。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及职业院校要加强对职工继续教育质量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的研究,建立业绩考核标准与制度。要积极探索将非学历继续教育人数折算成全日制学历教育人数的办法,把开展职工继续教育的规模、成效作为职业院校办学质量评价、教育督导和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十九)完善投入保障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关于“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的要求。对实施职工继续教育的企业、院校和接受教育培训的人员,符合国家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和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和资助。
(二十)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鼓励职业院校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活动周、科技活动周等,面向企业开展相关活动,加大对职工继续教育有关政策、项目的宣传力度。推动企业职工全员参与、终身学习。要完善有关表彰奖励制度,将在职工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业院校和个人纳入其中,平等对待。要进一步加强职工继续教育研究,扎实做好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开展职工继续教育的经验和典型的总结推广工作,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企业职工继续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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