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职成函〔20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升大赛管理水平和赛事质量,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研究制定了《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8年8月8日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赛经费是指统筹安排用于大赛赛事公共运转开支和各赛项直接开支的资金,包括通过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能力建设专项(以下简称部职教专项)安排和大赛筹措的资金。
部职教专项属于补助性资金,安排用于大赛赛事日常公共运转和有关赛事示范引导性委托业务开支。根据预算安排,有关赛事示范引导性业务开支与绩效目标由教育部一并直接下达、拨付给赛事受托单位(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赛项承办院校)使用与管理,纳入赛事受托单位年度预(决)算管理。
大赛筹措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分赛区地方财政支持(投入)和各赛项承办校自筹等三个方面。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作为受赠人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社会捐赠给具体赛项的非货币资金,由基金会或赛项承办单位(定向)作为受赠人依法接受与管理。分赛区地方财政支持(投入)资金可以直接拨付给赛项承办院校使用与管理。赛项承办院校应当具有足额补齐赛项预算差额、保障赛项顺利开展的经费自筹能力。
第三条 大赛经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多元筹集、定向投入,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大赛赛事日常公共运转经费委托基金会统一管理;具体赛项经费〔包括部职教专项、社会捐赠、分赛区地方财政支持(投入)和各赛项承办校自筹的资金,下同〕应当纳入赛项承办院校年度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赛组委会)负责大赛制度安排的顶层设计。
第五条 大赛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赛执委会)作为大赛组委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筹集、安排赛事经费;负责审核批准赛事公共运转支出预(决)算;负责赛项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支出绩效考核与结果应用。
大赛执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赛办)作为大赛执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出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支出建议;负责汇总各赛项预(决)算,提出赛季具体赛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用于补贴赛项的经费)方案建议;对部职教专项、分赛区地方财政支持(投入)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协同基金会共同管理好、使用好社会捐赠的货币资金;监督赛项承办院校管理好、使用好社会捐赠的非货币资金。
大赛执委会经费管理委员会作为大赛执委会专业性议事机构,应当对有关大赛经费管理制度、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经费预(决)算、赛季具体赛项补助资金方案提出审核意见,为大赛执委会决策提供参考。
经费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应当具有代表性。经费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由经费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委托某成员主持,须超过2/3成员参加(经主任许可派员参加)方能召开。经费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征求意见。
第六条 分赛区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分赛区组委会)对本赛区所有承办赛项经费负监督责任,对大赛执委会负责。
第七条 分赛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分赛区执委会)作为分赛区组委会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本赛区所有赛项经费预(决)算进行审核,保障本赛区所有赛项顺利进行。
第八条 赛项执委会负责本赛项经费的筹集,赛项预(决)算的编制,监督赛项预算执行及经费使用与管理,并对赛项经费的预(决)算负总责。
第九条 赛项承办院校作为赛项经费的执行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赛项经费的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捐赠资产管理
第十条 捐赠资产是指捐赠人向大赛定向捐赠的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非货币资金主要包括专用设备、专用材料、专用软件等。
第十一条 捐赠资产为货币资金的,基金会作为受赠人依法接受与管理,须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的金额和用于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用途等内容,并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受赠资金依法纳入基金会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并将受赠有关资料造册建档。
捐赠资产为非货币资金的,由基金会或赛项承办院校作为受赠人接受捐赠。基金会或承办院校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内容,并在协议的资产用途条款中注明具体支持的赛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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