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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民政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建立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以下简称社会组织防艾基金),主要支持社会组织根据国家和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和政策,开展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教育、预防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工作。为做好社会组织防艾基金管理,社会组织防艾基金成立了管理委员会,并制定了《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华预防医学会,负责社会组织防艾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立社会组织防艾基金,既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社会治理体制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举措,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计生领域购买社会服务的重要尝试。各地要充分认识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科学、有序、规范地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对社会组织的技术培训和对基金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基金资助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项目资助社会组织活动的监管。

  附件: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民政部

2015年7月6日





附件



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结合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为全国性公益专项基金。主要支持社会组织根据国家和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和政策,开展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教育、预防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工作。

第三条 基金采取多元化筹资方式,来源有:中央财政拨款;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其他合法方式募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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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 民政部(2016-8-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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