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民政部
2016年8月15日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和处理对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旗)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涉及两个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指定的相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第五条 受理投诉举报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投诉举报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投诉举报。
第七条 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妥善保存投诉举报的原始材料。
对电话投诉举报的,可以录音或者填写电话记录,并可以根据情况约请举报人面谈或者建议其提供书面材料。
对邮寄投诉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邮戳、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对采用电子邮件或者传真形式投诉举报的,应当保持内容的完整,不得作任何文字修改。
对当面投诉举报的,应当予以接待,并根据情况建议其提供书面材料。
对采取其他方式投诉举报的,参照上述规定。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投诉举报进行登记,主要内容包括: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时间、方式,被投诉举报对象和主要事项等。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