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4)
(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开展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本办法关于信息披露、费用支付等规定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机构提供或协助保险机构依法取得承保所需信息资料的;
(五)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
(六)不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
(七)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各保监局负责辖区内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日常监测与监管,并可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对有关保险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保险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监管谈话、监管函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构成《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再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保险机构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等途径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属非保险类子公司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参照第三方网络平台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监发〔201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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