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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15〕7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工作,预先做好相关准备措施。在具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中国保监会

                        2015年7月31日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质量,促进保险公司改进服务,提升保险业社会信誉,增强保险消费者信心,推动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评价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消费者导向。服务评价以消费者体验与感受为核心,引导保险公司树立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

  (二)全流程覆盖。服务评价覆盖保险服务的各个环节,全方位、多角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水平。

  (三)客观公正。服务评价力求过程科学规范,结果客观公正。

  (四)持续改进。适应形势变化,逐步完善评价体系。同时发挥服务评价导向作用,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第三条 设立“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保监会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保监会机关有关部门及部分保监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及保险消费者代表等。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服务评价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服务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规则;明确重大服务创新及重大负面事件加减分标准;审定服务评价结果。

  第四条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由保险监管部门对外发布。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五条 开业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纳入服务评价范围。养老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视条件成熟逐步纳入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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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2)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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