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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三)C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较差的公司。其中65分(含)-70分为CCC,60分(含)-65分为CC,55分(含)-60分为C。

  (四)D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差的公司。55分以下为D。

  第十七条 对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服务评价只评分,不评级。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系统由保监会统筹组织开发,中国保信负责建设及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 定量指标数据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提取、审校、上传。
  第二十条 全部指标数据应当由系统自动生成,保险公司不得人为操控,并应保留完整日志,确保测评过程和结果的可验证性。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业务数据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不得利用评价结果进行销售误导或同业诋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定量指标
http://218.241.203.70/OaImport/0/机关公文公开导出文件20150804105401/保监发〔2015〕75号/附件/保监发75号附件1.docx
   2.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定量指标
http://218.241.203.70/OaImport/0/机关公文公开导出文件20150804105401/保监发〔2015〕75号/附件/保监发75号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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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2)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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