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三)C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较差的公司。其中65分(含)-70分为CCC,60分(含)-65分为CC,55分(含)-60分为C。
(四)D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差的公司。55分以下为D。
第十七条 对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服务评价只评分,不评级。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系统由保监会统筹组织开发,中国保信负责建设及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 定量指标数据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提取、审校、上传。
第二十条 全部指标数据应当由系统自动生成,保险公司不得人为操控,并应保留完整日志,确保测评过程和结果的可验证性。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业务数据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不得利用评价结果进行销售误导或同业诋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定量指标
http://218.241.203.70/OaImport/0/机关公文公开导出文件20150804105401/保监发〔2015〕75号/附件/保监发75号附件1.docx
2.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定量指标
http://218.241.203.70/OaImport/0/机关公文公开导出文件20150804105401/保监发〔2015〕75号/附件/保监发75号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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