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15〕80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
为综合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加强保险监管,促进保险公司改进经营管理、转变发展方式,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现予印发,并将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科学的评价体系是引导市场发展和加强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指标体系》通过对保险公司速度规模、效益质量、社会贡献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引导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对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对国民经济社会的服务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学习《指标体系》,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建立经营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做好数据收集、指标评价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各公司应当将经营评价指标与公司内部考核相挂钩,通过经营评价指标,分析自身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请各保监局将此文转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支持和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开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综合经营评价工作。
五、各单位在实施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反映。
中国保监会
2015年8月7日
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为科学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促进保险公司改进经营管理,转变发展方式,加强保险监管,制定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对象
(一)经营评价指标体系适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二)经营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评价范围。
(三)再保险公司、不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指标体系。
二、评价类别
根据保险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将其分为A、B、C、D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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