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5〕73号



各养老保险公司:

  为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7月30日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行为,保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养老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委托人和个人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薪酬递延、福利计划、留才激励等服务事项。

  第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人的需求,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公司在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年金给付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向委托人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以及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

  第八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业,但应当具备与展业活动相适应的客户服务能力。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5-6)
·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2015-4-1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5-4-7)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财政部 民政部 教育部等(2015-2-3)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