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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5年9月7日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执行,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负责,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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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2015-9-29)
·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2016-12-19)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2017-11-21)
·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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