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的通知(2)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查阅、借阅、复印档案,应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登记。
第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有关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档案鉴定和销毁制度,档案达到保存期限后经鉴定可以销毁的,按程序进行销毁。销毁档案前,销毁人员应认真清点核对,在销毁清册上签章。
第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损坏、散失、失密等承担全部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处置意见并妥善处置相关档案。
第十八条 涉及保密内容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档案管理措施,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溯源性。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的布局与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实验室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规定的程序实施技术操作,以确定其浓度或强度的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的选址、建筑设计、采暖、通风、空调、电气、给排水、室内环境应满足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的需要,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四条 实验室各类用房宜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根据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的需要,实验室一般应设置天平室、色谱室、光谱室、高温室、理化室、样品前处理室等专用实验用房,以及样品室、试剂室、洗涤室、气瓶间、现场仪器室等辅助用房。
第五条 天平室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远离振源,防止气流和磁场干扰。实验室设在临街建筑物上的,天平室应设置在背向街道一侧。天平室应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缓冲间,天平操作间与缓冲间之间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断墙分隔,宜采用推拉门,并与天平室的门错位布置。天平室外窗应为双层密闭窗并设置窗帘;
(二)天平室墙体、地面应平整光滑,不积尘、不起灰。室内应干燥明亮,光线均匀柔和,避免阳光直射在天平上;
(三)天平台台面和台座应做隔振处理。天平台沿墙布置时,应与墙脱开,台面宜采用平整、光洁、有足够刚度的台板,不得采用木制工作台。放置高精度天平的天平台应设独立基座(不宜设在地下室楼板上面);
(四)应设置室内环境条件控制设施,备有温湿度计,保持称量环境温度、湿度相对恒定;
(五)天平室应设置除静电设备。
第六条 色谱室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色谱室应保证分析测定所要求的温度、湿度条件;
(二)气相色谱仪采用氢气发生器作为气源的,应做好设备的维护管理;使用高压钢瓶作为气源的,气瓶布置应符合相关要求,确保安全使用;
(三)色谱室应保证通风良好,气相色谱仪上方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将尾气排至室外;
(四)液相色谱仪与气相色谱仪应分室放置,避免相互干扰。
第七条 光谱室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远离样品前处理室,防止酸、碱、腐蚀性气体等对仪器的损害;
(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应设局部排风,排风罩宜为耐火、耐腐蚀材质,罩口控制风速为0.5m/s~1.0m/s。
第八条 样品前处理室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机样品和无机样品前处理应分开;
(二)墙体地面应平整光滑、耐腐蚀,易于冲洗清扫。实验台、试剂柜等应耐酸碱腐蚀;
(三)样品前处理室应通风良好,设置独立通风橱,样品消化处理应设置耐酸碱腐蚀的通风橱。
第九条 实验室测定分析中的滴定分析、标准溶液及试剂配制、常规化学分析等应在单独设置的理化室进行。理化室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中央实验台或靠墙布置实验台,中央实验台不宜与外窗平行布置,靠墙布置的实验台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0mm;
(二)实验台上方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三)实验过程中使用的提取溶剂与其他检测项目相同时,需单独设立分析室进行专项测定或处理,避免相互干扰;
(四)理化室内不得长时间放置药品和试剂,需临时放置的,应设置具有通风功能的药品柜,药品和试剂应按要求分类存放,需冷藏的试剂应放置在冷藏设施内。
第十条 实验室可单独设置洗涤室用于洗刷器皿。洗刷室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确保光线充足,通风良好;
(二)墙体、地面应防水、防滑、耐腐蚀,地面应设置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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