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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的通知(3)

第十一条 马弗炉、干燥箱等高温仪器设备应布置在单独设置的高温室内。高温设备应放置在耐高温工作台上,高温设备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

高温室内严禁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机化学品,并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第十二条 现场采样和测量仪器设备应统一存放在现场仪器室内。现场仪器室应保持通风干燥,仪器设备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并设置必要的充电设施,满足使用、维护和保养需要。

第十三条 实验室使用高压气瓶作为气源的,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气瓶应分类妥善保管,远离火源、热源,避免阳光直射及强烈振动;

(二)气瓶应直立放置并有明显标记,摆放整齐,并设有栏杆或支架进行固定;

(三)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第十四条 试剂室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试剂柜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并安装排风系统;

(二)试剂应分类存放,禁忌试剂不得混存。液体试剂和固体试剂应分柜存放,腐蚀性物品应包装严密,酸、碱试剂应分开存放,氧化剂与还原剂应分开存放,光敏试剂应避光保存,易燃易爆试剂应专柜存放;

(三)剧毒物品(含易制毒试剂)的存放应依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设置联网防盗报警、监控、通风换气等装置,安装防盗门、防盗窗、双锁保险柜等,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 实验区域应有控制进入的措施,入口处应有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的标识。色谱室、光谱室、高温室、理化室、样品前处理室、样品室、试剂室、气瓶间等实验用房的醒目位置应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 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固体废物应设置收集容器,分类收集、分开存储、定点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有相关处置记录。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应急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与管理、应急程序、后期处置等相关内容;

(二)凡经常使用强酸、强碱、有化学品烧伤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洗眼器,在实验用房出口就近处或在10s内可以快步到达的实验室公共区域设置应急喷淋器,并保证应急冲洗设施能够有效使用;

(三)配备应急药品箱,药品箱内应配备止血带、绷带、创可贴、医用酒精、脱脂棉签、剪刀、镊子等应急用品,且种类、数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四)应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及标识,在室内及走廊上安装应急灯,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保持清洁,定期清扫。实验室内物品应摆放整齐、有序,严禁在实验室内堆放杂物,不得在实验室内用餐。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符合《检测实验室安全》(GB/T27476)的要求,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每个实验用房应明确专人负责安全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为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定期更换,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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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4-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3-9-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2-11-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2-6-2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4-27)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 卫生部(200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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