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 (3)
(二)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三)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二节 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九条 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第三节 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条 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裱花专间应当符合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第四节 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一条 申请自制饮品制作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第五节 中央厨房审查要求
第四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内设中央厨房的,中央厨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1.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2.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3.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4.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二)运输设备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1.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3.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六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四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
(二)具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三)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四)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第四十五条 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第四十六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四十七条 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
(二)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章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八条 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四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单位食堂备餐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 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餐饮服务场所定义:
(一)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二)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三)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第五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通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本通则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餐饮服务各场所面积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五十五条 如门店制售食品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其审查条件。
第五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本地区的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自行制定许可审查条件。
第五十七条 本通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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