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5)
现场重点检查企业库房条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4.21 企业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
(一)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包括货架、托盘等;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四)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五)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配备相应的设备。
现场重点检查库房的设施设备配备是否符合上述要求,设施设备配置是否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
※4.22.1 库房温度、湿度应当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标签标示的要求。
检查企业库房温度、湿度设置范围,现场确认库房温度、湿度与其贮存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或标签标示的要求是否一致。
※4.22.2 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有效调控及监测温湿度的设备或者仪器。
库房如贮存有温度、湿度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重点检查库房是否配备和使用能够有效监测与调控温度、湿度的仪器或设备。
※4.23 批发需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库;
(二)用于冷库温度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能确保制冷设备正常运转的设施(如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需要进行运输的企业,应根据相应的运输规模和运输环境要求配备冷藏车、保温车,或者冷藏箱、保温箱等设备;
(五)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符合其贮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现场重点检查库房及其冷藏、冷冻贮存、运输设施设备配备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4.24 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其经营医疗器械范围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陈列货架和柜台;
(二)相关证照悬挂在醒目位置;
(三)经营需要冷藏的医疗器械,是否配备具有温度监测、显示的冷柜;
(四)经营可拆零医疗器械,是否配备医疗器械拆零销售所需的工具、包装用品。
现场重点检查零售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配备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相关证照,是否悬挂在醒目位置。
4.25 零售的医疗器械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分类以及贮存要求分区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二)医疗器械的摆放应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三)冷藏医疗器械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是否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四)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是否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示。
重点检查零售的医疗器械陈列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4.26.1 零售企业应当定期对零售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医疗器械和近效期医疗器械。
重点查看企业对零售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的检查记录,并重点抽查陈列、存放的拆零医疗器械和近效期医疗器械,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对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对陈列、存放的拆零和近效期医疗器械进行重点检查。
※4.26.2 零售企业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重点查看零售企业对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处置程序的相关文件及处置记录,确认企业是否在处置程序中规定了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等内容,企业是否按规定处置了有质量疑问的零售医疗器械。
4.27 企业应当对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重点查看企业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维护保养的相关规定并抽查实施相关规定的记录和档案,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对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4.28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保存校准或检定记录。
重点查看企业计量器具和计量设备的管理规定及校准或检定记录,重点抽查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设备校准、检定证明及其使用、检定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保存校准或检定记录。
4.29 企业应当对冷库以及冷藏、保温等运输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和预防措施等,并根据验证结果及时修订相关质量管理制度。相关设施设备停用重新使用时应当进行验证。
重点查看企业冷库以及冷藏、保温等运输设施设备验证控制文件,相关验证报告及其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修订、实施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范要求开展设施设备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停用重新使用前验证,验证控制文件是否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预防措施等必要部分,并根据验证结果及时修订了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SOP)。
※4.30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具有以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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