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2)
十、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职业年金补助。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退出现役采取国家供养方式安置的,其生活保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职业年金补助。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入伍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见附件2),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年金待遇。
十一、军人服现役期间死亡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将其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期间应当计算的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及利息一次算清,发给其合法继承人。
十二、军人退出现役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的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十三、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开具转移凭证时,军人服现役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填写为“910000”,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做好人员身份标识。
十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执行本通知。
十五、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六、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附件:1.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dbk/shehuibaozhang/yanglao/201510/W020151023318045341153.doc
2.军人退休(供养)证明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dbk/shehuibaozhang/yanglao/201510/W020151023318045356950.doc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总 参 谋 部
总 政 治 部
总 后 勤 部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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