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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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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2013-7-1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3-4-7)
·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2013-3-19)
·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2013-3-19)
·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2-6)
·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3-15)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2011-2-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1-1-30)
·关于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10-1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4-3-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4-5-16)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3-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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