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5]42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改善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5年9月30日
附件:
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改善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改善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部负责指导地方编制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规划,审核地方申报材料,推动组织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
本办法的贫困地区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其他贫困县。其他贫困县由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对照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并根据财政困难程度,将办学条件低于上述两类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地区纳入补助资金支持范围,适当向民族县和边境县倾斜。省会城市所辖区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贫困地区,市(州、盟)所辖区原则上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贫困地区。
本办法的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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