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加快缩小区域、城乡教育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国家逐步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等一系列教育重大工程项目,改善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但是,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办学成本较高,教学条件较差,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不足,村小和教学点运转比较困难,教师队伍不够稳定,辍学率相对较高,仍然是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不让贫困家庭孩子输在成长“起点”,既是守住“保基本”民生底线、推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力措施,也是增强贫困地区发展后劲、缩小城乡和区域差距、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关乎国家长远发展。
二、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着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发展水平。
(二)实施原则。
覆盖贫困地区,聚焦薄弱学校。从困难地方做起,从薄弱环节入手,主要面向农村,立足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不得将教育资金资源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
坚持勤俭办学,满足基本需要。按照勤俭办教育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满足教育教学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杜绝超标准建设。
加强省级统筹,分步逐校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财政投入资金,根据省域内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任务和完成时限等因素合理分配;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以校为单位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分步实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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