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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相关管理工作,督促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将补助资金落实到项目,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普通高中教育。

  第十八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各地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地方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地方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普通高中学校改造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等情况。

  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校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地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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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 教育部(2015-5-11)
·关于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4-7-18)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 /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2013-12-31)
·中央支持地方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200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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