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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3)

  (三)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公司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经纪业务。”

  (五)删去第十五条。

  (六)删去第十六条。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四)变更主要股东;

  “(五)变更注册资本;

  “(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分立、合并;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设立、撤销分支机构。”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经纪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

  (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并将“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公司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及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十三)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十四)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第三款中的“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经纪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经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十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保险经纪公司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十七)删去第五十二条。

  (十八)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经纪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十九)删去第五十七条。

  (二十)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十二)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或者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被许可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十三)删去第七十二条。

  (二十四)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保险经纪机构发生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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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0-19)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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