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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3)
  (十五)加强政企沟通与协作。加强执法部门与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沟通与交流,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投诉举报、违法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加强执法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完善公示、约谈工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网信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指导地方政府帮助生产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合作,扩大品牌影响,促进优质商品网上销售,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十六)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借助各类媒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广泛开展宣传报道,曝光侵权假冒行为,及时发布网络购物消费警示,震慑违法犯罪,增强消费者自觉抵制侵权假冒商品的意识。畅通网络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和引导消费者、权利人积极举报投诉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利用国际多双边场合,宣传展示我国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工作成效,增信释疑,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牵头,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网信办、贸促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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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2015-7-1)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5-2-4)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7-16)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12-29)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文化部(2011-2-17)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1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6-4-15)
·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2016-5-13)
·关于印发《“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201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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