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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


教职成[201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引导高等职业学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更加吻合,我部组织对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以下简称《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同时废止。现将《办法》和《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拟招生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按《办法》和《目录》执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的招生和统计等工作从2016年起按《目录》执行,现在校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二、各高等职业学校要依照《目录》,对现设专业进行调整更新。与《目录》相配套的专业简介将于近期出版发行,各高等职业学校要依据《目录》和专业简介对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全面修订。

  三、《办法》《目录》的印发实施,是关系我国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一项带有全局性的重要举措,对于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针对性和适用性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职业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工作,确保《办法》《目录》的顺利实施。

  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2.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7/moe_953/moe_722/201511/W020151105608136479904.rar


教育部

2015年10月26日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 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专业目录
第七条 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 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 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各高校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对增补专业提出建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提交的增补专业建议汇总,于每年6月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本地区增补专业建议材料,内容包括:专业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建议材料。教育部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年度增补专业,并于当年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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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6-9-1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20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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